2009-1-7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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優惠政策
 設立留學人員創業扶持基金,扶持孵化企業。優先推薦早報省、市、區科技攻關專案和國家科技型和中小企業創新基金。
  留學歸國人士、博士(後)創辦的企業進駐留學人員創業園,根據投資規模、經營期3年以上的,租用創業基地300平方米以內的生產,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,所得稅實行“二免三減半”。期滿後由企業提出申請,市財政安排專砸資金,從第六年至第十年給予企業每年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%的資金獎勵。
  經省資訊產業廳認定的軟體發展企業和軟體產品,從認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%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,對實際稅賦超過3%的部分即征即退,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。
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、新技術、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,不受比例限制,計入企業管理費用,在稅前列支。
  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、專有技術、專利、商標作為開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,其價值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35%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、有望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的高新技術成果,以入股形式參與轉化的,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不受35%的限制。
  留學人員到園區創辦孵化企業,本人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費落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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